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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 第15條
桃園縣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5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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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3條
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
第4條
本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第5條
本會設下列組、室,並得分課辦事:一、第一組。二、第二組。三、第三組。四、第四組。五、行政室。…
第6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一、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選舉、罷免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事務之…
第7條
第二組掌理選舉人、罷免案投票人及公民投票投票權人名冊之編造。
第8條
第三組掌理選舉、公民投票公報之編製與督導、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
第9條
第四組掌理下列事項:一、選舉、罷免、公民投票相關選務事項法規與補充規定之研擬、擬釋及編印。二…
第10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一、秘書、總務及公關。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11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12條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13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14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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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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