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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第15條

管理機關得將下列事項委託經營港區者辦理: 一、人員、車輛之長期、短期入出許可證之申請受理、製作、收繳及規費 收取。 二、居住許可之申請受理。 三、臨時入出許可證之核發及遺失之規費收取。 管理機關依第一項規定為委託行為時,應將委託對象、事項及法規依據公 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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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