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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2條

申請輸入梨接穗者及供穗國家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為限。 前項輸入梨接穗者應每年檢附下列資料提出申請: 一、供穗園名單清冊。 二、梨接穗進口計畫書。 三、前一年度辦理情形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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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