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 第5條
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產地檢疫之程序及規定條件如下: 一、每年植物檢疫機關擇期派員前往產地,會同輸出國植物防疫檢疫機關專責人員執行實地檢疫,共同查證供穗梨園是否符合前條之檢疫條件。 二、由雙方植物防疫檢疫人員依前款確認合格之供穗梨園,應由輸出國植物防檢疫機關編造合格供穗梨園清冊後,函送植物檢疫機關。 三、每年採穗期間,植物檢疫機關得派員前往梨接穗之採收、集貨、冷藏或其他相關地點執行產地檢疫查證。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奉派赴輸出國執行產地檢疫人員有關差旅費由輸入者負擔。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