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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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梨接穗輸入檢疫作業辦法 第7條
輸入檢疫之程序及規定條件如下: 一、查證輸出國政府植物檢疫機關簽發之輸出植物檢疫證明書,並經檢疫合格者即予放行,輸入後得免實施隔離栽植檢疫。 二、經檢疫發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放行: (一)包裝拆開脫落者。 (二)發現罹染危險性疫病害蟲者。 三、該批梨接穗運輸途中如須經由
第四條
所列疫病害蟲或其他危險性疫病害蟲發生國家轉運者,輸入時應以植物檢疫機關規定之方式輸入,未符合規定者,不得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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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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