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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所稱森林保護機關,指本法之主管機關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於特定森林區域行使管理經營權限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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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森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第3條森林保護機關之權責如下:一、森林保護設施之設置及宣導事項。二、森林保護及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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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