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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保護辦法 第38條

第 五 章 附則
森林保護機關每年應編列森林保護經費,積極推動森林保護工作。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9條森林保護機關得輔導相關團體辦理森林保護工作。第40條本辦法規定之書表及獎狀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40-1條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施行前,已舉發且尚未發給全部獎金之第三十條、第三十…第41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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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