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
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標準規範森林遊樂區內環境維護及遊樂設施使用收費相關事項,以確保遊樂區環境品質及遊客安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6-04-12・共 7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2 條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育樂設施區面積逾一百公頃或每年遊客人數逾三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至三百元。
二、育樂設施區面積逾三十公頃未達一百公頃或每年遊客人數逾十萬人次未達三十萬人次者:每人新臺幣一百元至二百元。
三、育樂設施區面積三十公頃以下或每年遊客人數十萬人次以下者:每人新臺幣五十元至一百五十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森林遊樂區遊樂設施使用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停車場:大型車每輛新臺幣六十元至一百元、小型車每輛新臺幣三十元至一百元、機車每輛新臺幣十元至二十元。
二、機械遊樂設施:每人次新臺幣一百元至三百元。
三、住宿設施:收費基準如附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符合下列要件之遊客進入森林遊樂區,得免收或減收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
一、未滿十二歲者。
二、軍警、學生。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一人。
五、持有志願服務榮譽卡之志工。
六、二十人以上之團體。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森林遊樂區之管理經營者應將森林遊樂區環境美化清潔維護費及遊樂設施使用費之收費價格揭示於網站、營業處所、收費處及其他明顯處所。
用 AI 解釋這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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