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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28條

本法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修正之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有關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部分,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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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