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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或指定植物防疫單位,置植物防疫人員。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植物防疫檢疫機關,置植物防疫、檢疫人員,必要時得設植物保護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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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為防治植物疫病蟲害之發生,並制止其蔓延,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植物:指種子植物、蕨類、苔蘚類、有用真菌類等之本體與其可供繁殖或栽培…第5條植物防疫人員因防疫必要,得進入植物栽培場所、倉庫及其相關處所或車、船、航空器,對植物、植物產…第6條植物防疫或檢疫人員施行防治措施時,有關機關人員應予協助配合。第6-1條依本法施行防疫、檢疫時,應獎勵檢舉;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7條植物防疫人員及檢疫人員,依本法執行職務,不得逾越職權,侵害他人權益;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植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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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