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 第3條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第3條

區內各事業申租土地興建員工宿舍,應附具建築計畫及需用面積,送由本 處依其實際需要並參照其投資額之多少核配之。惟每一事業單位申租土地 面積最多不得超過六○○坪。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楠梓加工出口區社區土地租用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