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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 第39條
業餘無線電人員及電臺管理辦法 第39條
第 七 章 業餘無線電人員之管理
為業餘無線電作業之推廣或教育活動目的,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一等、二等業餘無線電人員,經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得於活動現場,在其監督及指導下,提供業餘電臺或臨時電臺供非業餘無線電人員操作。 前項操作不得違反無線電規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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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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