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 第4條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特殊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之設置申請,或非本國籍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人員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三、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