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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全國性業餘無線電團體協助辦理以下事項: 一、承轉特殊業餘電臺及臨時電臺之設置申請,或非本國籍業餘無線電團體或人員短期操作業餘電臺之申請,並研提建議供主管機關參考。 二、就業餘無線電人員資格測試學科試題題庫,提供專業意見供主管機關參考。 三、舉辦業餘無線電推廣及教育講習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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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