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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44條

第 八 章 附則
依本辦法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核發證照作業,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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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43條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業餘電臺執照不得讓與、出租或出借。第45條凡對業餘無線電業務有關科學研究、管理工作及服務社會等作出重大貢獻之團體或個人,得由主管機關給…第46條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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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