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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總醫院各分院組織準則 第2條

分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退除役官兵之就醫及保健。 二、一般民眾之就醫及保健。 三、醫療專業之研究及教學訓練。 四、與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學醫務合作。 五、身心障礙之醫護重建。 六、其他有關醫療業務及經營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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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