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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規格特殊產品安全評估報告及檢驗辦法 第6條

報驗義務人以詐欺、虛偽不實或其他不當方式取得核准採適當檢驗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追繳相關驗證合格證明書及撤銷合格標章;其有涉及刑責者,另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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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