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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五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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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槍砲、彈藥及刀械收購價格如下:一、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每枝新臺幣二萬元。二、衝鋒槍、卡柄…第3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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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