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 第15條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5條
槓桿交易商經營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業務,而有向客戶收取保證金時,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該帳戶應標明係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客戶保證金專戶。 槓桿交易商與客戶從事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時,所收付之保證金應透過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之,該專戶之提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前二項之保證金及客戶保證金專戶,準用期貨商管理規則
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與第四項、
第四十五條
及
第四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