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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19條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槓桿交易商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槓桿保證金契約之研究分析或商品設計。 二、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推介或銷售。 三、槓桿保證金契約之結算交割。 四、槓桿保證金契約之內部稽核。 五、槓桿保證金契約之法令遵循。 六、槓桿保證金契約之主辦會計。 七、槓桿保證金契約之風險管理。 八、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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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