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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 第9條
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 第9條
依本規則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或記載事項不充分,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退回其申請案件。 期貨商申請兼營槓桿交易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或核發許可證照: 一、申請書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二、營業計畫書或內部控制制度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三、董事、監察人或被指派擔任槓桿交易商之經理人有本法
第二十八條
規定情事。 四、未符合
第六條
規定。 五、其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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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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