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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 第3條
樂齡學習活動補助與訪視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3條
終身學習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並依前條樂齡學習推動計畫,辦理樂齡學習活動者,得申請補助: 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立之樂齡學習中心(以下簡稱樂齡中心)。 二、開設樂齡學習相關課程之大學。 三、各級主管機關所屬社會教育機構、學校、機關、非營利機構及團體。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並擬訂樂齡學習活動計畫及檢附符合前項各款之一之相關文件、資料,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程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前項第一款申請,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並彙整列冊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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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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