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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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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噪音驗證核可準則 第6條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可檢具之合格證明登載之製造或出口地區、國家與完(免)稅證明書不符時,應檢具原機動車輛製造廠出具之相關轉運證明文件。 申請人辦理驗證核可檢具英文以外之其他外文文件,應檢具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與完(免)稅證明書所載相關資料不符者,駁回其申請;審查符合規定者,應於五日內核可。 前項之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進行實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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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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