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 第14條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第14條

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測定機構名稱。 二、檢驗室名稱及地址。 三、檢驗室主管姓名。 四、測定類別、項目及檢測方法。 五、有效期限。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