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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 第5條

航空噪音日夜音量之測定條件如下: 一、測定時間: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全年之航空噪音日夜音量;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連續十日以上之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二、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國際電工協會標準之噪音計。 三、動特性:須使用慢特性(SLOW)。 四、測定地點:測點周圍三.五公尺範圍內無任何遮蔽物及反射物,且單一航空噪音事件最大音量與背景音量至少相差十分貝。 五、氣象條件:風速須在每秒十公尺以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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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