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 第110條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110條

用於氣體類之防爆電氣設備,其性能、構造、試驗、標示及危險區域劃分等,應符合國家標準CNS3376系列、國際標準IEC60079系列或與其同等之標準規定。 前項國家標準 CNS 3376 系列與國際標準 IEC 60079 系列有不一致者,以國際標準IEC 60079 系列規定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109條看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全文第1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