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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117條

堆高機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二、製造年份。 三、製造號碼。 四、最大荷重。 五、容許荷重:指依堆高機之構造、材質及貨叉等裝載貨物之重心位置,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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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