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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22條

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之衝壓機械,應備有寸動機構。 前項寸動機構,應具有下列可限制滑塊動作構造之一: 一、限制滑塊移動速度,在每秒十毫米以下者。 二、限制每段滑塊移動行程,不得超過六毫米,且未離開操作部,無法再起動操作者。 第一項之衝壓機械,具有防止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安全裝置者,其寸動機構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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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