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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71條

以動力驅動、行駛之堆高機(以下簡稱堆高機),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九規定之坡度地面而不致翻覆之前後安定度及左右安定度。但屬配衡型堆高機以外型式之堆高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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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