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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第75條

堆高機應具有制止運行及保持停止之制動裝置。 前項制止運行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及制動初速度,具有在附表十三規定之停止距離內,使堆高機停止之性能。 第一項保持停止狀態之制動裝置,應依堆高機負荷狀態,具有在附表十四規定之坡度地面,使堆高機停止之性能。但依堆高機性能,可爬坡之最大坡度低於同表所列坡度者,以該堆高機可爬坡之最大坡度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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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