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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型式驗證機構執行取樣檢驗,應就最新生產批次之型式驗證合格產品,隨機選取其中主型式或系列型式產品,現場比對各該型式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 型式驗證機構依產品現場比對結果,認有必要時,得進行現場測試或攜回測試,並作成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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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