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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第2條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2條
本法
第七條
所稱機械遊樂設施,指建築基地內固著於地面或建築物,藉由動力操作運轉,供遊樂使用之下列設施: 一、軌道式機械遊樂設施:指雲霄飛車、單軌電車、水上飛船及其他循軌道運動之設施。 二、迴轉式機械遊樂設施:指旋轉馬車、咖啡杯、飛行塔、離心輪及其他以單一或多圓心迴轉運動之設施。 三、吊纜式機械遊樂設施:指纜車、觀覽車及其他以鋼索(鍊)懸吊運動之設施。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管理必要之機械遊樂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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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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