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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 第6條
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6條
前條第一項竣工查驗項目如下: 一、設置地點配置、材料、構造及設備經承辦廠商自主檢查及監造人查核符合核定工程圖說。 二、經營者委託依法開業之建築師、相關執業專業技師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團體按照國家標準或設計圖說核定之檢查事項辦理竣工檢查合格,並作成竣工檢查報告書。 三、測試運轉一切正常。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實施前項查驗時,承辦廠商、設計人、監造人及竣工檢查人員應在現場說明,並在查驗文件上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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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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