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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第8條

機械遊樂設施應由經營者所置之機電技術人員負責經常性之保養、修護工作,並作成紀錄以備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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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