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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電器製造工業自製計畫施行辦法 第7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置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 下簡稱本會) ,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部部長派員兼任之,委員六人至八 人,由本部就有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事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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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