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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驗證機構受理產品驗證申請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型式驗證實施程序及標準辦理。 前項型式驗證實施程序,應包括產品設計及製造階段之符合性評鑑程序,並應依產品之型式及製造技術能力分別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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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