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30條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驗證機構之認可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驗證機構得申請展延。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前項展延時,準用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公告認可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