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36條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36條

驗證人員出缺未補實,致不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該驗證機構暫停辦理有關型式驗證工作。 前項情形驗證機構應於驗證人員補實後,檢附驗證人員基本資料,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准予恢復辦理型式驗證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