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 第7條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7條

產品驗證合格證明文件經撤銷或產品不符安全標準而經廢止者,其原附符合性評鑑合格文件,不得再供申報符合性評鑑之用。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機械類產品型式驗證實施及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