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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類產品申請先行放行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先行放行者,應發給輸入先行放行通知書,並副知驗證機構;未核准者,應將其理由告知申請人。 前項輸入先行放行之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應以電子訊息傳送海關憑辦輸入通關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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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