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 第3條

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3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如下: 一、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 三、獨資、合夥或法人。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年齡認定,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 公務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購買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不予補助。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