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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第39條

第 四 章 附則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非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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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38條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其依法令須由執(開)業之專門…第40條本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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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