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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 第3條

機關依前條規定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一、廠商之國籍或其設立登記所依據之法律。 二、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國籍。 三、廠商之資金來源及其比率限制。 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限制條件者,應一併載明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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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