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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9條

第 五 章 會議
本局得因業務需要,召開業務會報,必要時,得請有關人員列席。
AI 白話解釋

「會議」的其他條文

第18條本局主管會報每二週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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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