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 第4條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第4條

複製檔案,依所附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並以機關現有設備製作提供之。 民眾自備手機、照相機或攝影機等設備,經機關同意翻拍或攝影檔案者,依前條規定收取閱覽、抄錄之費用。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