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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1條

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但依提案性質毋庸記載者,不在此限: 一、會議次別、開會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及列席人員之姓名及職稱。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請假(缺席)者之姓名。 五、提案內容與決議情形。 六、與提案相關之附件名稱及數量。 七、檢察總長、檢察長對於檢察官會議之決議有意見而載明理由變更決議之書面。 八、其他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檢察總長、檢察長核定後發送予所有出席人員,並於下次開會時確認之。如有遺漏錯誤,經幕僚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示更正之。但依提案性質,經檢察總長、檢察長核定者,毋庸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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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