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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13條

會議議程之編訂、會議資料之發送、會議紀錄之製作、宣讀議程與前次會議決議辦理情形及其他與會議相關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文書科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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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