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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會議實施辦法 第3條

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檢察官會議之議決事項如下: 一、年度檢察事務分配、代理順序及分案辦法之建議事項。 二、檢察官考核、監督之建議事項。 三、法官法第九十五條所定對檢察官為監督處分之建議事項。 四、統一法令適用及起訴標準之建議事項。 五、其他與檢察事務有關之事項之建議事項。 前項各款事項之議決對象,不包括調至他機關辦事之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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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