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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0條

本會認承辦委員提送審議之個案評鑑事件有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或第三十七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或不付評鑑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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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