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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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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 第16條
本會委員、幕僚人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過程、決議書之內容及其他依法應保守秘密之事項,於決議書發送前、後,均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對外發表言論。但經受評鑑檢察官之同意、發送新聞稿必要或本會之決議,得由主席或其指定之委員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其內容。 本會開會時,除幕僚人員外,評鑑委員及其他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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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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