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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辦法 第11條

評鑑委員會應於受理評鑑事件後三個月內作成決議,必要時,得延長至六 個月。 前項期間,自評鑑委員會收受評鑑事件之日起算。但評鑑事件牽涉受評鑑 人所承辦尚未終結之個案時,自該檢察官案件終結之日起算。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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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